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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置公告]]電機系碩士班修讀辦法第三條「必修課程及學分」已新修訂, 請同學留意修訂內容, 以確保個人權益.

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107學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修讀辦法第三條「必修課程及學分」--

校定必修課程、「書報討論」二學期二學分及「論文」四學分之外,必須修滿本系所認可之課程廿四學分。

碩士班學生在其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下,可以修讀本校大學部課程,不限科號,但以6學分為限,碩士班學生於學士班修讀期間已修畢並取得學分之學士班課程,在相同科號、相同課程名稱與相同授課教師的情況下,不得於碩士班入學重覆修習後申請將該課程學分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本項修訂案107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適用所有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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