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107學年度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班修讀辦法第三條「必修課程及學分」--
除校定必修課程、「書報討論」二學期二學分及「論文」四學分之外,必須修滿本系所認可之課程廿四學分。
碩士班學生在其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下,可以修讀本校大學部課程,不限科號,但以6學分為限,且碩士班學生於學士班修讀期間,已修畢並取得學分之學士班課程,在相同科號、相同課程名稱與相同授課教師的情況下,不得於碩士班入學,重覆修習後,申請將該課程學分,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本項修訂案自107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適用所有在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