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3(下)[104 年 2 月-104 年 8 月]赴大陸與港澳地區學期交換生申請 (系截止期限103年9月16日)
【大陸港澳交換】103(下)[104 年 2 月-104 年 8 月]赴大陸與港澳地區學期交換生申請
系申請截止期限:103年9月16日(星期二)17:00前
一、申請對象與資格:
- 具本校學籍之大學部與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請,但請以交流學校規定為準,部分學校僅受理大學部(各校名額與申請條件請參見全球處網頁:http://oga.nthu.edu.tw/cont.php?id=353&m=m115&mm=mm117&tc=7&lang=big5#1),路徑:全球事務處→兩岸交流→學期交換→本校去訪。
- 申請者成績需前一學年平均 GPA3.4(含)以上(百分制 80 分),或全班前(含)20%;如為大一、碩一、博一學生或轉學生,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
- 申請交流期限以一學期為限。
- 交換學生須於完成交流返校後繳交交流心得報告一份。
三、申請資料:
(1) 國立清華大學赴大陸與港澳地區學期交換生申請表1份 (可自附檔下載)
(2) 歷年成績單1份
(3) 導師(或指導教授/系主任)推薦信1份
(4) 學習計畫(格式請參見附檔申請表第二頁)
電機系大學部同學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備齊1份,繳交至系辦公室曾小姐(x62190),俾利系所初審及校複審。推廣組公佈錄取名單後,請學生依各校所需文件於通知期限內直接繳交至全球處,由全球處統一寄給交流學校。
四、其他:
- 配合教育部「大陸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自99學年度下學期開始,赴大陸交流期間所獲學分已可抵免並予承認(需依照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但北京清華大學103下學期交換生成績單必須在104年9月才能寄出,若需辦理抵免或畢業離校者請留意時程規劃。
- 交換學生須於完成交流返校後繳交交流心得報告一份
- 請詳閱推全球處綜合事務組網頁徵選要點:http://oga.nthu.edu.tw/cont.php?id=353&m=m115&mm=mm117&tc=7&lang=big5#1
- 有關學生出國及學分修業相關規定請參考教務章則http://dgaa.web.nthu.edu.tw/ezfiles/74/1074/img/326/6.pdf
備註 1:交換學期僅需繳本校學費,至他校交換的生活費、住宿費和教材等須
自費。
備註 2:如為大四下前往交換,回台後須憑成績單抵免至少一堂課
備註 3:交換期間抵修:大學部 9 學分以上、研究生一門課以上
備註 4:有關課程抵免,請事先向開課單位洽詢(專業課程-系辦、通識課-通
識中心、體育課-體育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