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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班畢業學業表現優等標準施行細則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學士班畢業學業表現優等標準施行細則

                       

110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士班畢業學業表現優等獎要點(以下簡稱本校畢業獎要點)訂定本施行細則,由本系學務委員會執行。

二、受獎學生須符合在校期間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本系自訂學業表現優等標準,以累計至大四上學期學業表現進行兩階段判定:
(一)    第一階段:
符合等級制成績累計平均(GPA)達 3.4 以上,且於本校就讀期間之系定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以下簡稱專業課程)實得學分數達以下條件:110 學年度畢業班達 83 學分以上;111 學年度畢業班達 86 學分以上;之後年度畢業班達 89 學分以上者,進入第二階段。
(二)    第二階段:
1.    以專業課程等級制成績累計平均,依排名擇優取人數至該班 5% 人數。
2.    上述排序同名次者,以專業課程實得學分數排序。
3.    上述排序同名次者,以於本校就讀期間之等級制成績累計平均排序。
4.    上述排序同名次者,以於本校就讀期間之累計總學分數排序。
(三)    上述階段若判定人數超額或不足額,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開會議決定之。

四、已於大四上學期或大三下學期提前畢業者,若符合第三條受獎資格,以增額方式處理。

五、其他未盡事宜,按本校教務章則相關規定及本校畢業獎要點處理。

六、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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