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生逕行修讀電機系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學士班學生逕行修讀電機系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碩博士班教師會議 初訂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修訂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碩博士班教師會議修訂
一O四年一月八日碩博士班班務會議修訂
一O九年三月三日碩博士班班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之學士班應屆畢業生,至申請時學士班歷年學業平均成績(GPA)達3.38以上,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得申請本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二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系公告時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繳交下列各件: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助理教授以上推薦函二封。
四、自傳及讀書計畫
五、其他有利申請之資料。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由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其核准名額與本校核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核准名額合計(含本國生及境外生),以本系當學年度博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院內流用。
第五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應於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自核准學年起,其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悉照本系「博士班修讀辦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為成績優異提前一學期畢業者,得於取得學士學位之次學期入學就讀博士班。
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入碩士班就讀,經現修讀博士班及欲就讀碩士班之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或其授權會議通過,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轉入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修畢各系、所、院、學位學程碩士班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者,得經指導教授同意於轉入當學期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不受碩士班最低修業年限限制。
轉入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八條 本作業規定經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