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學士班專業課程學習榮譽證明獎勵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學士班專業課程學習榮譽證明獎勵辦法
110年12月17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學生重視專業課程學習,以奠定其電機領域專業之深度及廣度故設置本辦法以茲鼓勵,由本系學務委員會執行。
二、獲獎名額:以該學年度該年級在校生人數 10% 為原則,實際名額由審查委員會決議。
三、受奬資格,需符合下列各款:
(一) 本校大學部電機系三年級、四年級在學學生。
(二) 該學年度每學期系定必修及專業選修課程(以下簡稱專業課程)等級制成績(GPA)每科達 3.4(含)以上。
(三) 該學年度每學期專業課程總計皆至少修四門(含)以上,且未低修。
(四) 該學年度無懲處紀錄。
四、採計項目:採計於本校就讀期間該學年度專業課程實得學分數及等級制成績平均,計算至當年度八月一日止,成績未到者不予採計。
五、審查方式:
(一) 以專業課程實得學分數進行排序。
(二) 上述排序同名次者,以專業課程等級制成績平均進行排序。
(三) 名單排序後經審查委員會審查,由系主任核準頒發名單。
六、獎勵方式:頒發榮譽證明乙紙。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