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電機系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初訂
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修訂
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修訂
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
一O四年一月八日碩博士班班務會議修訂
一O九年三月三日碩博士班班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至申請時研究所歷年學業平均成績(GPA)達3.38以上(含),並具有研究潛力者,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得申請本系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二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本系公告期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件:
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助理教授以上推薦函二封。
四、其他有利申請之資料。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由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將通過名單送教務處簽報校長核定。其核准名額與本校學士班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及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核准名額合計(含本國生及境外生),以本系當學年度博士班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得於院內流用。
第五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核准學年起,其修業年限、修讀課程及學分、及成績考查之規定悉照「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辦理。
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本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現修讀博士班及欲就讀碩士班之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或其授權會議通過,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期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轉回(入)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八條 本作業規定經本系碩博士班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